[市住建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10:0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ZJBC16-2024-0004 有效

甬建发〔2024〕31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预拌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5日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市场秩序,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申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员、所有或租赁的专用车辆驾驶员,关键岗位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执照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专为交通、水利项目配建服务且未申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临时拌合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注册地不在宁波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立项、谁负责”原则,及时将相关信息函送该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抄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统一函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依据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利用“甬砼码”信用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管理、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同时,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业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预拌混凝土行业信用信息及时与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条  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章程,对在日常行业自检中发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到评价范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公开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预拌混凝土供应项目信息、生产线信息、试验室人员信息、清洁化生产信息、专用车辆及专用车辆驾驶员信息等;其中,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等在“甬砼码”监管平台已有的,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动适时采集。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区(县、市)、开发园区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区(县、市)、开发园区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公安交警部门等行政处罚或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企业注册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基本信息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填报,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优良信用信息已经基本确定,由于产生部门报批程序等原因不能及时公布,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急需预先采集的,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可以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前填报,由优良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后,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优良信用信息的加分自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发布之日起算。

注册地不在宁波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按“有依据、即采用”原则,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预警;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采用。

第九条  同一事件信用信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但在同一信用信息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超过整改期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条  “甬砼码”系统自动识别项目情况并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市政维护工程、水利工程和其他零星项目等六类。

第十一条  以2021年底前已通过的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清洁化生产验收为依据计分,2022年以后新获得资质许可尚未通过清洁化生产验收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待清洁化生产信息通过省级复查后计分。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准确地填报预拌混凝土生产线、产能、生产情况信息。生产线因技术改造、合同、生态环境问题等原因停产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应当及时通过“甬砼码”监管平台反馈信息,说明原因。停产不到3个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息,属于一个评价周期的不良信用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继续结转使用,直至有效期结束;停产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息,属于一个评价周期的优良信用信息不再结转使用,暂停期间的有效期不计入。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关键岗位人员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1年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到行政处罚期限满)。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未予确定行政处罚期限的,统一确定为2年。

第十四条  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甬砼码”监管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变更需经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

市和区(县、市)、开发园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甬砼码”监管平台或纸质信息交换的方式实行信息变更。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分(权重20%)、企业管理评价分(权重20%)、质量安全评价分(权重30%)、清洁化生产评价分(权重30%)得分之和。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分按照《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实时加分或扣分。“甬砼码”监管平台每月1日零时自动生成企业的前月的实时评价得分。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项目管理评价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甬砼码”监管平台显示的预拌混凝土供应量与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及企业合同登记量匹配情况为依据,评分按照《评价标准》扣分。

信用信息评价周期原则上按评价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为止。项目管理评价分,由“甬砼码”监管平台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生成评价分类。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分按照以下信息实行倒扣分制度:企业评价周期内的“双随机、一公开”产生的不良结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产生的不良结果、企业产生专用车辆安全行驶事故以及其他质量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每个评价周期首日形成信用等级。

(一)A(优秀):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20%(含),且得分在80分及以上;

(二)B(良好):信用评价排名在前20%~50%(含)区间,且得分在70分及以上;

(三)C(一般):不符合A和B条件,且得分在60分及以上;

(四)D(较差):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五)E(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信用修复期限按1年计算:

1.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未达到严重失信标准,但被区(县、市)、开发园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或下发整改通知单的;

3.被党中央、省、市、长江办等生态环保督察或进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警示区的,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且整改超过属地党委、政府整改时限要求的;

信用评价按从高到低排名,最低得分相同、属于同一区间内且超过同一区间比例的,按不良信用信息少、优良信用信息多的先后顺序优先列入;列入后,仍不能满足同一区间比例规定要求的,按“甬砼码”监管平台生产线多少、设计总产能、当年已签订合同总规模顺序计算。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信息,由所在市和区(县、市)、开发园区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或不具备所需要拥有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建设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认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有或其租赁的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调查认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四)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代替施工企业制作、留置、养护试块的;

(六)被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或出厂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七)违反规定提供虚假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证明文件的(含电子质量证明);

(八)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严重失信名单或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产生的“黑名单”的;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政府规定情形的。

严重失信行为管理期限为自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修复失信行为且在管理期限内,若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行为管理期限自第一次严重失信行为管理期限到期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1年。

第二十一条  2022年后新申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本暂行办法自动获取评价得分。

外地进甬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平等公开原则,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信用信息评价。自2024年开始,拒不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信息评价的,纳入E级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多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按照总分结合的方式处理。

对独立企业法人的信用信息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对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按照各独立法人的信用信息累加加权平均后评价。对独立企业法人的信用信息高于加权后评价得分的,按加权平均后的评价予以调整,确保和股权人的信用信息保持衔接,推进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关键岗位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分值等于或低于0时,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关键岗位人员信用信息评价和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进行关联,评价周期内关键岗位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分值等于或低于0时,应当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予以扣分。

关键岗位人员连续两个评价周期内累计信用评价得分累计低于全市中值时,企业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加重扣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信用惩戒,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选用信用信息评价较高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作为供货方。

信用信息评价为A级或B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引导和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重视信用评价,提高生产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选择其控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且信用信息评价为D级、E级的,应当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类标注,予以差别化监管。

(一)对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当年“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中,不列入抽查范围;

(二)对评为B级信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当年“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中,抽查比例可以不高于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的5%;

(三)对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当年“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中,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的30%确定;

(四)对评为D级、E级信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当年的“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中,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的65%。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通报制度。信息通报应在当年的1月上旬完成,通报信息为上一年度产生或有效的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市对信用信息公示、修复、异议申诉和复核等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严禁未申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个人、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并向各类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30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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