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长期从事煤气代充工作,主要就是到村民家中上门收集空煤气瓶,然后去燃气公司相关站点充气,再将充满的煤气瓶送回村民家中,老吴则从中收取一定的代充费。老吴本身拥有某液化气储配站的瓶装燃气配送工作证,按照规定只能到该储配站代充煤气,不可以到该站以外的其他地方代充。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老吴从汪某某处以每瓶低于储配站2元的价格代充煤气,两年共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奉化区检察院认为老吴委托没有资质的汪某某运输、储存、代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于2024年5月底对老吴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奉化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情况审查。检察官一方面详细查阅刑事案件卷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老吴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处罚依据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瓶装燃气配送人员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实地走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到老吴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情节严重,职能部门认为依照规定应顶格处以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