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余姚]销售无标签自泡酒,余姚一商行被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2023-12-01 19:4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余姚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不得非法使用中药材泡制酒,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泡制酒。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泗门分局查处了一家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商行销售泡制酒的案件。

日前,泗门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余姚市某食品商行经营销售无标签的杨梅酒。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商行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食品商行销售的杨梅酒酒瓶上张贴的标签只标有“预防中暑和解除轻度暑热”等违规宣传信息,且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相关产品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将自泡杨梅酒全部予以扣押。

经查明,该食品商行经营者黄某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泡制杨梅酒进行售卖,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经营食品小作坊需事先登记的规定。同时,杨梅酒作为普通食品,黄某却对其进行治病和疗效的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饮用无标签标识、来历不明的泡制酒。购买时,需索取购货凭证或发票,一旦发现问题,可凭发票等证据进行投诉或举报。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得非法使用中药材制作泡酒,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泡制酒,普通食品不得宣传有保健功能和疗效,否则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大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