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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有些轻微违法可以免罚 轻微违法首违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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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你们单位在贵驷街道乌龙港河段擅自取水12分钟,鉴于你们单位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我们依法不予处罚。”7月22日,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递上《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希望企业负责人积极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为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助企为企的执法理念,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充分体现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行涉企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首违不罚”“较轻违法限期改正”等工作的指导意见》。 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联合巡查中发现,镇海区贵驷街道某工地旁有擅自取水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停止了违法行为,拆除了相关设备。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企业积极配合整改,符合《宁波市镇海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综合行政执法清单(试行)》的相关情形,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负责人宣讲了“轻微不罚”新举措,同时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轻微违法可以免罚,这个方式非常‘人性化’,既减轻了我们的压力,同时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今后,我们一定会更加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做好自查自纠,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说。 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不是简单的不罚和放任不管,而是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的方式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完成整改,让执法更“人性化”、更有“温度”。 据了解,镇海区已向社会公开《宁波市镇海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综合行政执法清单(试行)》及《宁波市镇海区较轻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事项综合行政执法清单(试行)》。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试行“较轻违法限期改正”制度基础上,对有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创造性提出涉企执法观察期制度。观察期内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优先按照“两轻一免一改正”事项清单等要求进行处理,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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