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市卫生健康委转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5 15:1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

为打击和治理医疗欺诈、虚假广告、欺诈骗保等行业乱象,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函〔202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并就具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地应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对医疗乱象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6月25日前使用浙江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自律系统开展一次医疗乱象治理专项自查,签订并上传依法执业承诺书。

二、广泛开展工作宣传,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征集线索,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主动曝光治理过程中查处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医疗卫生行业执法震慑效果,为净化医疗卫生行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把握专项治理节点,对照完成任务清单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要按照季度汇总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分别于2022年5月25日、8月25日和11月25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同时,要认真收集本辖区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材料,于2023年1月2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量化统计表和典型案例。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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