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表决通过!将每年三月的第三周定为“全民诚信宣传周”

发布日期:2022-12-30 16:4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信用办

12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该条例对于加快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建立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总计七章43条,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行业促进等信用体系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信用记录、政务失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第十条明确,市信用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用于记录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约行为,应当遵循宽容、审慎的原则认定、记录。

条例对设列严重失信主体的领域、范围及认定程序作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根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

条例还对信用主体的查询、异议、修复等权利作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基于行业监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制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以行业信用评价等为依据,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征信和信用调查、评估、评级、咨询、担保、培训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条例还规定每年三月的第三周为本市全民诚信宣传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诚信典型,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并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信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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