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余姚]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6 15: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余姚市政府


余塑发〔2021〕20号

各科、室,下属各公司: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切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和《浙江省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余姚市关于印发《余姚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国塑料城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进一步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统计的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第四条  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主持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措施;及时组织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市场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形成从上到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第五条  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督促指导分管领域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不逾红线。

第六条  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统计有关工作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为: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对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向有关单位要求按照指示报送统计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有关单位填报统计数据;强令、授意、指使有关单位进行统计造假;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包庇、纵容统计弄虚作假有关责任人员;对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造假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隐瞒不报等。

第八条  对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浙江省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宁波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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