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09 13:4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科研诚信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省科技厅发布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优化科研管理,打造更为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我市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我局在调研学习先进城市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总体框架分为四个章节、十九条。从总则、管理内容、管理机制、附则等四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分别为:

1.明确定义、职责分工、基本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科研活动和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和自然人;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行为。明确了管理机构和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职责。按照系统推进、激励创新、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全主体、全流程、全覆盖的科研诚信体系。

2.明确科研诚信管理内容。《管理办法》明确了在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明确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明确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了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明确了13类科研失信行为和6类应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的情形,以及7条相应的处理措施。

3.明确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行为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公布或更新市科研失信黑名单,并报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了书面告知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自然人所在法人单位义务;明确了异议复核、监督举报等有关规定;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应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明确了要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4.明确解释权归属及生效时间。《管理办法》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孙春来

联系方式:0574-8929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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